| 释义 | 
		 邦宪(邦憲)- 拼音:bāng xiàn  
 
 - 注音:ㄅㄤ ㄒㄧㄢˋ  
 
 
  词语解释- 1.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为宪。” 毛 传:“宪,法也。”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 唐  韩愈 《顺宗实录一》:“宜加贬黜,用申邦宪。” 宋  曾巩 《张颉知均州制》:“内不能统齐士吏,外不能绥靖华夷,致兹绎骚,自干邦宪。” 清  严允肇 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诗:“大夫秉邦宪,兢兢志靡他。”
 
 - 2.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 唐  韩愈 《为裴相公让官表》:“既领臺纲,又毗邦宪。” 马其昶 校注:“ 陈景云 曰: 元和 十年,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宪,非别除也。” 唐  韩愈 《祭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宪,以副经纪。”旧注:“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。”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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